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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计资质受理条件:
1、工程勘察资质标准(建市〔2013〕9号)
2、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(建市〔2013〕86号)
3、《工程设计资质标准》(建市[2007]86号)
4、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》(建市[2007]202号)
5、关于颁发《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》的通知(建设[2001]217号)
审批依据:
1:法律法规名称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;依据文号: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;条款号:第十三条;条款内容: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、勘察单位、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,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、专业技术人员、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,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,经资质审查合格,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,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。;颁布机关:主席;实施日期:2011-04-22;
2:法律法规名称: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》;依据文号:建设部令第160号;条款号:第三条;条款内容:从事建设工程勘察、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,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、专业技术人员、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,经审查合格,取得建设工程勘察、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,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、工程设计活动。;颁布机关:建设部;实施日期:2007-06-26;
3:法律法规名称: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》;依据文号:国务院令第293号;条款号:第七条;条款内容: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、设计活动的单位,实行资质管理制度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。;颁布机关:国务院;实施日期:2000-09-25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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